| 国家部、委、办、局主办、大连市承办,冠名“中国”、“中国(大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
|
| 2006-07-14 09:42 文章来源:大连市对外经济合作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办理机构 大连市对外经济合作局对外贸易综合处
办理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号(外经贸大厦2508房间)
办理时间 展览会举办日四个月前
联系电话 83686066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申办对象资格 展览会承办单位
申办材料 1、国家有关部、委、办、局同意举办展览会的批准文件及给大连市外经贸局的征询意见函;
2、我市承办单位举办展览会的请示报告;
3、展览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展览会场地租赁意向书或确认函;
5、展览会组织实施方案。
办理程序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于展览会举办日四个月前,报市外经贸局公平贸易处函复后,承办单位凭函复,办理海关、工商等相关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连市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通知
备注 1、在我市举办的所有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其主承办单位需在上个年度10月前,向市外经贸局报送第二年展览计划,由市外经贸局审核汇总后,同大连市展览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事先未列入计划的展览会将不予以安排,特殊情况除外。
2、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境外展品均保税入境,不得擅自零售。对不便回运确需零售或确需留在境内作为样品的,须事先得到市外经贸局的批准,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
3、为确保展会效果,大型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均应安排在大连星海会展中心和大连世界博览广场。
4、全市各专业展览场馆不得与没有获得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批复件的展览会主承办单位签定租场合同。
5、展览会期间一切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展览会结束15日内向市外经贸局报送工作总结。
6、年末,市外经贸局将会同大连海关、工商局、市展览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对本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进行评比,对优秀组展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